2007年12月30日 星期日

包養缺錢援交 死警察大案不辦搞什麼屁文字獄 善良老百姓最適合拿來衝業績了 X

之前看到一個大學生以想要找包養開玩笑自己缺錢的程度



然後就被警察抓了



真是越看越不爽 重要的大案不辦來搞這種文字獄整善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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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122500140,00.html



中國時報 2007.12.25 

小心網路文字獄!

何春蕤



 日昨媒體報導,一位大學生為凸顯獨立製片的辛苦,以明顯玩笑的方式留言希望被人包養,結果被警方認為有犯罪意圖函送,雖然最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然而這位大學生已經飽受煎熬,並在刑案資訊系統中留下了記錄。



 這個事件的出現,不但是因為執法不當,其所依據的法條本身也顯然不當,而後者又可歸因於立法過程被壓力團體壟斷,沒有容納性權團體,因而不夠周延公平。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修正兒福法,將協助「民間團體」(不知又是哪些?)成立「內容防護機構」,針對網路內容辭彙進行分級,網路平台提供者若違反分級規定,將處以高額罰鍰。這樣的立法也讓我們憂心後患無窮。



 上述網路言論的立法規範在構思和執行上都有同一個嚴重的問題:網路內容的檢查和規範往往單單針對文字影像的內容,而忽略這些文字影像所座落的(政治、社群、諧擬、社交)脈絡──正如色情檢查也往往只問有無暴露三點,而不論這個暴露的行為是否有其(環保抗爭、政治抗議、學術討論、私密調情、徵友等等)脈絡。



 抽離脈絡的規範和檢查模式在西方歷史上曾經導致推廣節育避孕的資訊被起訴判刑,也使得反教會的修辭言論成為罪行。如今在台灣則使得性的討論、表達、互動、探詢,甚至性少數的社群凝聚、社交、學習都成為警方追捕的對象。當檢警把網路言論預先就當成犯罪溫床或業績肥羊,而且當言論檢查只看文字、只看影像、只看表面就羅致入罪時,當然很容易形成濫捕濫抓,這正是網路文字獄被人詬病的由來。



 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網路上的溝通因為其匿名性,往往有著極高的「非正式性」,也就是話題超越真實世界的常規,言論玩笑打屁葷腥不忌。正因為這個特質,所以性的調情、邀約、探詢、表達才終於能在網路上以其最直接、最不掩飾的方式流通。對於言論和資訊飽受限制剝奪的性主體而言,網路已經是肯定自我、表達內心、尋求社群、交流邀約的重要場域,在這個場域中的言論尺度和倫理也正在經由各種主體的斡旋互動形成中。



 然而目前相關網路言論的法條和執法,不但不論脈絡、只看字面,還往往延伸動機、擴張意義。例如明明是徵求一夜情,卻被當作意圖性交易;明明是社群互動交流,卻被當成散佈猥褻。在業積壓力下的基層員警熱中於釣魚誘捕,使得七年來有兩萬多網民經歷司法過程的痛苦和羞辱,性權團體也不斷呼籲正視這個枉顧人權的現象。一條小小的私人玩笑留言,竟然要動用到刑期上限五年的法條處理,這樣的立法執法還有公義可言嗎?



 我們必須重申,網路言論和溝通有其特殊脈絡和意義,也有其屬於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層面,不能因為保護兒少而妖魔化網路溝通,壓縮社會空間,以致將所有非主流言論視為犯罪意圖,因而扼殺人民的基本自由。



 (作者為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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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218.210.51.188/2006/new/mar/14/today-o3.htm



網路文字獄 違憲!



■ 徐立信



三月十日自由時報報導男子上網徵多P判無罪,引發「徵包養有罪,找多P無罪?」的討論,個人認為追根究柢,係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規定,有違憲之虞,理由有三:



首先是該條文是處罰思想犯,不是行為犯,已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因為在現行法律對於「賣春行為」或「性工作者」的處罰,如刑法第二三一、二三一之一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等妨害風化的處罰均以有「行為結果」為必要。



然而,兒少法卻擴大到「言論」層面(刑罰前置化),以「暗示」、「引誘」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相繩,既不問行為人主觀意圖(開玩笑、學術研究、好奇心、社會調查…)?也不問所謂傳播性交易的訊息事實上有無回應?有無受害人?造成該法實施以來,檢警頻頻於網路出擊,移送案件節節高升,已成為現代網路文字獄的製造機,確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虞。



其次,該條文造成「網路講的成罪,實際行動者不罰」的不平等現象,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因為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僅以賣淫者或皮條客為處罰對象,而對買淫者並不處罰,此即所謂「罰娼不罰嫖」,該法第廿九條卻規定「散佈或傳播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就構成犯罪,此種立法已造成荒謬的不平等現象。且僅僅表達言論沒有性交易行為的情節,竟又較刑法及社維法有關賣淫從事性交易的人處罰還要重,顯然違反體系正義原則。



第三,該條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中的罪刑「明確性」原則。因該條文規定的犯罪方法為「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若有人於網路發表有關介紹援交或性交易、一夜情之描述,能否謂為「暗示」,又如何決定或判斷所散發之訊息有「暗示」性交易?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顯然不符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再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係為保護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該條立法目的應係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抑止以傳播媒體侵害兒童及青少年。處罰對象應限於促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惟實務卻未考量立法旨趣,毋須討論有無造成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戕害,亦有違刑事法的「法益保護原則」。



綜上所述,這種「罰言論,不罰行為」的條文,已嚴重違背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精神,悖離台灣人權立國的價值,有違憲之虞,如有因此被判刑確定之人,可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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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hpao.shu.edu.tw/news/in_p1.php?art_id=17110



假包養真法辦 成人世界好偽善 更新時間:2007-12-24 21:46:51

   記者∕作者:陳怡君

【記者陳怡君特稿】又有一個學生上網「假包養」被抓,留下刑案記錄。這種事天天都在發生,不論是遭到「警察探訪」嚇得皮皮剉的同志少年,還是一時手賤上網寫了「元」、「援」字眼的民眾,通通都可能被警方以違反兒少條例找上門,成了網路文字獄的受害者。



網路喊包養 警察找上門



日前大學生蔡克斯在立委陪同下開了記者會,公開陳述自己因為在部落格上喊窮抱怨,開玩笑說:「好窮,大家快來包養我。」沒想到錢沒籌到,就被警方移送法辦。滿懷熱忱想拍電影的蔡同學說,自己因為拍片資金不夠而在「自己的部落格」開玩笑要包養,親朋好友也以「1元好啦」還是「50元」等玩笑話回應,想不到幾個月上警察上門,並以違反而兒少法函送地檢署。他說:「如果是警察到我的部落格,留言說我要包養你,我說好,然後我被抓到,那我真的沒話說,但我沒有這個動機啊!」



事實上,上網路聊天室談到援交、性交等話題,或貼文寫著原、元、援,不管是否有心動不如行動,都可能被檢警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起訴。依據兒少條例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暗示定義 擴大解釋



但是「暗示」並無一定的標準,可任由檢警一路擴大解釋。也就是說上網播送足以「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罰的是「網路上公開傳播的信息」,而不是「性行為」本身。就算貼文的網友衣著整齊的坐在家中看電視,沒出門跟人發生性行為,警方連抓姦在床都不用,即可以將民眾移送法辦。



更惡劣的警察,甚至以釣魚的方式上同志網站故意跟同志網友哈拉一些「需要零用錢嗎?」「缺錢嗎?」之類曖昧含糊的話,引誘同志隨手打下幾個贊同的字眼,再設陷阱抓人,雖然多數可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因為同志身份不能曝光的處境,在跟警方周旋的過程中早已經身心俱疲。



事件沒發生 管束好無聊



管束成年民眾臥房之事叫做無聊,連沒有發生的、想像中的性行為法律都要插一腿,叫做「無聊中的無聊」。兒少條例雖然是為了保護兒少權益而設立,但是對成年人在網路上的性言論,與兩個成年人的網路談性論價,也一併列入管束,真不知道到底要保護誰?是顧全了國家機器對於「對價關係」性行為的恐懼,還是要民眾不敢上網尋求台面下的性,從此遵守一夫一妻制度,保護婚姻幸福?



何春蕤教授說過,警方網路釣魚抓到的都是未成年人,而非「意圖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成人」。也就是說,抓到的嫌疑人都是孩子,她不解的說,警察這樣抓孩子的目的到底為何?到底是保護兒少,還是將孩子抓進安置中心,留下案底?



以兒少之名行使的網路文字獄,殘害了成年人的性言論權,到頭來,還是沒保護到「受變態成年人以金錢引誘的無辜少女、少年」,只滿足了成人監控、保護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偽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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